每逢节假日亲戚朋友们就会相约乘车一起出门,这就是好意同乘的一种情形;若驾驶员在行使过程中发现需要帮助的人时,会无偿让其搭乘一段距离。当驾驶员好意同乘的,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可以减免责任和赔偿呢?
在我国的判例上已经出现了驾驶员(一般也是车主)好意给人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他人损失的案例,而且这种判法已经成为了一类模式,即如果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存在故意或者过错的,应当酌情赔偿受害者损失。即免费不是免责的前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本身就负有谨慎义务要将他人平安送到目的地,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谨慎义务有无的标准。
好意同乘和有偿搭乘的区别
好意同乘和有偿乘坐之间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如果收取了费用,哪怕非常低,甚至低到不足以补偿燃料费,也不属于好意同乘,而是有偿搭乘,购车一种客运合同,因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乘客可以根据侵权(驾驶人员有过错或者故意,常见是违章驾驶)或者合同违约(驾驶人员无过错或者故意行为)选择配餐,类似于乘坐出租车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时的情况。
驾驶员好意同乘可以减少赔偿数额吗
目前也有不少人认为好意同乘下的赔偿和普通的客运赔偿在数额上应当体现不同,比如酌情减少一些责任人的赔偿数额。各国立法多规定减免车辆保有人的赔偿责任,学说也多采肯定主张,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属于法律空白。
鉴于同乘者和驾驶员或者车主之间一般是亲友关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碍于情面没有要求驾驶人员赔偿,索赔往往发生在关系不那么亲密的同乘人之间,比如邻居、同乡、普通同事、远亲。
所以律师提醒您的车辆在搭乘其他人员时,请谨慎考虑让不让他/她上车,同时要谨慎驾驶。好意同乘人明知司机已酗酒、无驾驶执照仍要求同乘,或者教唆司机超速、搭载,搭乘禁止载客车辆等情况的,好意同乘人在主观上是有过失责任的,可以和肇事司机的过失行为形成过失相抵的事由,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