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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宁波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  浏览: 345 次  来源:网络

宁波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残疾等级

残疾赔偿金

农村标准(元)

城镇标准(元)

十级

48566

88310

九级

97132

176620

八级

145698

264930

七级

194264

353240

六级

242830

441550

五级

291396

529860

四级

339962

618170

三级

388528

706480

二级

437094

794790

一级

485660

883100

死亡

485660

883100

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合理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宁波一般参照30元/天

三、营养费:宁波一般参照30元/天

四、后续治疗费:以鉴定或医院证明为准

五、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六、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城镇或农村)×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一般按20年计,超过60岁相应减少年限)

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

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城镇或农村)×扶养年限÷抚养人数(定残日起计算抚养费)×伤残系数

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九、交通费:按实际支出主张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十二、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城镇或农村)×赔偿年限(一般按20年计,超过60岁相应减少年限)。

十三、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四、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十五、财物损失:定损单(可主张合理的停运费、代步费)

十六、鉴定费:具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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