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的赔偿责任,主要依据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认定:
1是保险优先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保险公司能足额赔偿,当事人之间不发生赔偿问题,这其实就是一种保险责任,可以这么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不管是谁的过错和责任比例,人身、财产的损失如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内的,都先由保险公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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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损失数额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又分为以下情况:
(一)如果是机动车和机动车相撞,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即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关于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如何减轻,理论界存在很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都有过错的,机动车多承担10%—20%的责任。这种定责方法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好操作,至于合不合理仍有待讨论。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四)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比如现实生活中所说的故意“碰瓷”,机动车是不承担责任的,还有就是自杀、自残等。31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如何规定?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这里应注意的是交强险的限额是包括一起交通事故的“所有”受害人的损失的。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机动车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关于保监会规定的机动车无责任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其实是与《交通道路安全法》76条的立法目的是相违背的。从其内容规定上来分析,保监会可能是按过错相抵的原则加以推导出来的,但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76条的规定发生事故时,赔偿方式是二次划分,即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不存在过错相抵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有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以内赔付,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足额赔偿,才在事故当事人之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划分责任,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