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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省各地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5年5月1日到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适用以下数据进行计算: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8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03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27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906元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适用以下数据进行计算: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5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43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27元
5、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17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