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必须区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者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交通事故责任者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概念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则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严格来讲,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则是民法上的概念,两者不应混同。在有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一致的,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谁就应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的情形;但在许多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一致的,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并不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车主雇佣他人驾驶的情形等。
一、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不是基于其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保险条例》的规定,这一赔偿义务是法定的,不以保险公司的意志为转移。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肇事的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因为保险公司是按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在肇事车辆购买有商业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按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间接赔偿责任。
根据《交强险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司机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当垫付抢救费用。垫付也是一种责任形式,不过垫付后,可以向责任人进行追偿,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的赔付不能向被保险人或司机追偿。
二、车主
在现实生活中,被保险人一般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通常称之为车主。如前所述,对于一般的交通事故,只要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公司“买单”一般没有问题。如果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较为严重的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总赔付很容易超出交强险的限额,这时就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来确定责任主体。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为责任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肇事双方为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区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并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在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内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其余90%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如果伤者只是10级或9级伤残,即便是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这些经济发达,平均基数较高的地方,交强险基本上能解决伤者的赔付问题。但不是说交强险能全部赔付,就可以不列车主或肇事司机为被告,因为交强险不是万能的,医疗费等费用往往还需要有人“买单”。所以,为了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必须将机动车所有人或肇事司机列为共同被告。
三、司机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肇事司机本人承担。如果肇事司机因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肇事司机追偿。因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他人损失的部分,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司机自己损失的部分,由司机跟雇主按各自过错来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责任人
肇事车辆是借用或者租赁使用的情况下,一般是由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或出租人有过错的,在相应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出借人或出租人将车辆出借活着出租给无驾驶证的司机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或出租人对无证驾驶的行为有未核实驾驶资格方面的过错,因此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