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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

发布时间:  浏览: 390 次  来源:网络

我的邻居王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一天,在早上交接班的过程中被一辆小客车撞伤造成九级伤残,后被送往医院。鉴定小客车司机负全责,王某已获得按交通事故法规规定的全部赔偿。后王某又听说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算工伤,并且可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因此,王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但公司经理对王某说王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公司无须再给你工伤赔偿。为此,王某为弄个明白,在精心挑选后,来到了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张峰律师接待了他们。

在了解了详细的案件经过之后,有着多年经验的张峰律师作出了解答。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王某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指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最后在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获得了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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