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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驾驶轿车撞伤无名氏,无名氏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轿车的车主曹某向向交警部门交纳了146000元赔偿款,含安葬费、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嗣后,曹某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损失已经实际发生,车主向交警部门交纳事故赔偿款是提存行为,保险公司应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警部门不具有接收赔偿款的主体资格,也没有无名氏近亲属的委托授权,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对赔偿款的性质进行分析,保险公司对直接损失应予以理赔,对间接损失可以拒赔。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依据上看,交警部门提存保管无名氏死亡赔偿款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实践中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公证部门才能作为提存单位,提存地无提存部门的,可向当地基层法院提存。因此,交警部门不具有接收赔偿款的主体资格。
其次,即使车主向合法单位提存赔偿款,但对事故责任、赔偿款的内容缺乏合法认定。车主的提存行为不能对抗保险公司的抗辩,后者仍可以拒绝理赔。
最后,车主向交警部门交纳赔偿款包括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笔者认为有必要区别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由于抢救费是对无名氏进行抢救治疗产生的损失,且实际已经发生,是直接损失。而死亡赔偿金等因无名氏死亡后才发生的损失,又与其身份、职业、居所等情况有关,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对直接损失应理赔,对间接损失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综述,车主向交警部门交纳事故赔偿款属个人行为,只有直接发生的损失即抢救费才能先行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