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月17日,被告刘某驾驶自己的轿车沿余珠路由南行驶至与世纪大道路口处,与沿世纪大道向东行驶至此的原告李某驾驶的轿车侧面相撞,造成人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的受损轿车已维修完毕,修车费用两万余元已由被告刘某负担。但李某认为他的轿车是于2011年12月10日刚刚购买,并且是于事发前一周才挂牌,该车价格不菲,裸车购价为201800元,另外连同车辆购置税、保险费、贴膜装修费等,共计花费231267元,事故发生时该车运行尚不足700公里。虽然事故后该车已得到修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其安全性、可靠性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而且,众所周知,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汽车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要低很多。因此,原告李某起诉要求刘某支付该车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费50000元。被告刘某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其已按照协议主动承担了全部责任,为李某修好了车辆,支付了伤者费用。双方在调解协议中没有约定车辆贬值损失,现在原告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毫无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已就原告的车辆的维修费用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目前,原告的车辆经过维修已能够正常上路运行,被告向原告赔偿修理费用后,该车应当视为已恢复原状,被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目前,法律并未对事故车辆的伤残程度予以分类,法院无法依据车辆受损状况来判定该车是否存在价值贬损问题。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此次交通事故致其车辆的安全和使用性能受到损害和影响。车辆的流转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仅参照市场上新车购买价格和二手车销售价格之差来判定车辆价值的减损,缺乏定值的客观依据。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分歧】
针对交通事故后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持肯定态度。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对车辆贬值损失予以赔偿,符合财产损害的本质需求。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财产的损失应当包含财产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客观财产的减少和财产利益的损失作为客观标准,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通行的民法教材认为,侵害财产使原物受到损坏的,可以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但如果原物价值仍然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就要计算出原物实际减少的价值,进行赔偿。据此很多人认为车辆贬损价值也应当予以赔偿。
另一种意见,也就是笔者所持的意见即对之持否定态度。我们认为,如果承认法律不是死的教条和纯粹的条文,那么就一定存在可以指导法律运用的活的精神,对法律精神的把握可以指导我们作出更加恰当、合理的判断。在此,笔者愿从法律精神的角度进一步解析车辆贬值损失不予赔偿的理由。
【评析】
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但就其事后再还原事实真相的做法看,它不能像自然科学把原子分解成质子和中子那样,精确地还原事物原本的状态。除非时空逆转,否则,法院凭借证据和推理,只能是近似地接近事情的发生状况或财产的损失修复状况。就本案中李某的车辆来说,其最基本的价值就是代步工具,能够上路运行,并且符合车辆安检标准,那么也就基本上满足了权利人对物的使用要求。车辆受损并经修理后,就已经大体上还原了车辆事故前的状况。
如果对于物权的保护过于严格,尤其是对处于流动状态中、磨擦事故频繁的车辆的保护过于严格,将不利于人们对于物的充分使用和处置。毕竟车辆所面临的损害威胁与置于室内珍藏保护的其他物品所面临的损害威胁有非常大的不同。法院秉持的是基本的公平正义,对物权的保护围绕的焦点还是实物的基本价值,附着于物上的其他价值,比如完好无损的心理优越感,应当不纳入赔偿的范围之内。
作为财产责任的损害赔偿,必须以民法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作为衡量尺度。车辆在同一条道路上行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相同,两车相撞后,由于车辆的新旧贵贱不同,而造成的车辆贬损价值不同,新买车辆尤其是豪华车辆的贬损费用与普通车辆的悬殊巨大,而且这种损失数额甚至远远超过修理费用。一次交通事故所带来的贬损价值大大超出修车费用,而且这种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这将普遍加重车主对于损害的赔偿负担。在人车拥挤的公共场所,交通事故发生率极高,希望车辆受损后能够绝对恢复至受损前的状态,否则对其差额予以补偿的心理不符合现今社会的实际。通常人们对自己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失的预见是以修理后该车能够实际运行时所花费的费用为限度,对于车辆贬损等其他损失,不论当事人是否能够负担,都已超出人们所预见的直接损失范围。对于此种损失,法院应当谨慎对待,严格控制,不随意扩大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
法律讲求的是物尽其用,而且物就是物,不含人为的身份,不论是新车、旧车,豪华车还是平民车,均是代步的工具,出一道划痕,喷补上就行,无论是国产漆还是意大利漆,坚持通常的标准,不必让人因为擦划一辆原装进口豪华车而倾家荡产,这是法律公平公正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