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2013年统计数字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386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12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620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93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
(工伤死亡赔偿金为26955元×20年=539100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山东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一级(100%)
二级(90%)
三级(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七级(40%)
八级(30%)
九级(20%)
十级(10%)
残
疾
赔
偿
金
城
镇
565280元
508752元
452224元
395690元
339168元
282640元
226112元
169584元
113056元
56528元
农
民
212400元
191160元
169920元
148680元
127440元
106200元
84960元
63720元
42480元
21240元
死
亡
赔
偿
金
城
镇
28264元×20年=56528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28264元;75岁以上的28264元×5年=141320元
农
民
10620元×20年=21240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10620元;75岁以上的10620×5年=53100元
被
抚
养
人
生
活
费
城
镇
无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17112元×20年=342240元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17112元;75岁以上的17112元×5年=85560元
农
民
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7393元×20年=147860元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7393元;75岁以上的7393元×5年=33880元
住院伙食
补助
省内30元/天;省外50元/天
丧葬费
46386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23193元
精神损害
抚慰金
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赔偿标准为1000-10000元,赔偿义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赔偿标准为5000-100000元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达到重伤、伤残、死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