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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3〕9号)的规定,2014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计算用数据: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307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001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050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3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35,873元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36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5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343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27元
截止发稿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数据还未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