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这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况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规定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无法认定,民事赔偿仍然可以进行。
【原因分析】
何为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其含义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无法对事故做出判断,究竟由谁承担事故责任。这是现代交通工具引发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复杂性决定的。
事故责任不认定不等于损害赔偿不能进行,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一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如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事故,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虽然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但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深度解答】
如何证明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是案件的一个难点,也是想打赢这场官司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民法通则》第131条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以看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责任分配过程中,只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一方减责的前提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这样一个事实。由于受害人一方一般情况下仅就其受到的客观损害的结果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其不会表明自己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从而达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就产生了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应当对受害人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因此,对于减责事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在一般情况下也会积极行使以减轻自己一方的民事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这些事实的存在,那就必然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相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是弱者,对弱者人权的保护这大概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本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