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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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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13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4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3114元。

二、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6285元。

三、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098元。

四、2013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5725元。

2013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7806元,与2012年的44601元相比,增加了3205元,同比名义增长7.2%,增幅回落6.1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2013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4.7%。

分地区看,2013年平均工资排在前四位的是淮南、合肥、马鞍山、淮北,分别为58597元、54210元、53582元和52383元;年平均工资排在后四位是宿州、亳州、六安、安庆,分别为36596元、37979元、38624元和39328元。同比名义增长率排在前四位的是蚌埠、阜阳、滁州、宣城,分别增长13.6%、11.5%、11.5%和11.5%;同比名义增长率排在后四位的是淮北、宿州、亳州、池州,分别增长-6.3%、0.1%、2.4%和2.9%。

表1: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地区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地区 2013年 2012年 名义增长率 合计 47806 44601 7.2 合肥市 54210 49712 9 淮北市 52383 55925 -6.3 亳州市 37979 37082 2.4 宿州市 36596 36546 0.1 蚌埠市 42441 37348 13.6 阜阳市 39470 35390 11.5 淮南市 58597 54995 6.5 滁州市 45156 40491 11.5 六安市 38624 35062 10.2 马鞍山市 53582 49756 7.7 芜湖市 48496 46234 4.9 宣城市 48913 43872 11.5 铜陵市 49051 45361 8.1 池州市 42010 40829 2.9 安庆市 39328 36259 8.5 黄山市 43288 39427 9.8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72363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51倍;采矿业70893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48倍;金融业65920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38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24302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51%;住宿和餐饮业28560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6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2453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68%。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是2.98:1,比2012年的3.09:1差距有所缩小。

行业 2013年 2012年 名义增长率 合计 47806 44601 7.2 农、林、牧、渔业 24302 22845 6.4 采矿业 70893 70568 0.5 制造业 43978 42393 3.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2363 55599 30.2 建筑业 44677 39920 11.9 批发和零售业 39263 34988 12.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7235 42787 10.4 住宿和餐饮业 28560 26406 8.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3755 47492 13.2 金融业 65920 59416 10.9 房地产业 46679 39354 18.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1054 36804 11.5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60816 51618 17.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2453 29700 9.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7074 35602 4.1 教育 46183 42258 9.3 卫生和社会工作 50908 44178 15.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2787 39138 9.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6164 43086 7.1

分登记注册类型看,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平均工资最高,为50285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05倍;其次为国有单位,为48683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02倍;第三位是股份合作单位,为48106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01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为其他内资单位,为36612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77%。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就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就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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