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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遭拒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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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应当及时报警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同时投保人还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参与现场勘查,以便保险人确认事故的性质、起因、责任、损害程度及其他理赔事项,最终决定是否属于理赔范围以及如何理赔事宜。但是,如果投保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没有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人,而是隔夜报案或者在更晚的时候报案、通知保险人,应该如何处理呢?

目前,针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一般的的处理方法是严格按照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格式合同),即如投保人未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警、通知保险人,那么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我个人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索赔理赔时原则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是如果投保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没有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人,存在合理理由以及不影响保险人对事故的性质、起因、责任、损害程度核实的情形下,应当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由保险人承担理赔义务。理由是: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在可以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情形下,未及时报警不影响对事故的处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保险人一般要求投保人在事故发生之后履行及时的义务,无非是要达到确认事故的性质、起因、责任、损害程度等事项的目的,那么在不影响保险人实现自己目的的情形下(即存在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仍可以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情形),保险人仍应当履行理赔义务。相反,如果保险人仍以合同约定拒绝理赔,那就违背了公平原则。此种情况下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有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的嫌疑,应认定无效。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存在可以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情形下,未及时报警、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免除保险人的理赔义务,保险人应当积极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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