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交通事故致死案中,交警大队把事故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并且连肇事司机的身份证都未复印存底就私放了肇事。我们不服调解,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赔偿女儿死亡补偿金7万多元,该案与原车主某建筑公司无关,并驳回了赡养费赔偿请求。亲属的差旅费、误工费、死者拯救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要求赔付?目前,我只拿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4万元,余款3万多元,法院至今执行不了。我已离婚多年,早已下岗,用尽多年的积蓄投资为女儿办了个理发店,相依为命,现孤身一人,我以后生活怎么过?为什么得不到赡养费的赔偿?在该案中,我应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农垦那大机械厂职工阳桃贞女士哭诉。
投诉咨询事由
司机注意力不集中
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阳女士介绍说,2004年12月17日14时,肇事司机驾驶一中型自卸车在儋州市人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那大机械厂门口行人横道时,因车速太快,将同方向骑自行车在慢车道上行驶的赵东玲撞死。案发后等交警赶到现场时,死者已送医院。肇事车在驶出事发点十几米后才靠右停下,现场没有一点刹车痕迹,只有死者一堆血迹和靠左边绿化池旁压损严重的自行车。据目击者那大机械厂门口保安说“是因绿化池旁有三棵树挡住了肇事司机的视线,对突然横穿公路的老头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不当,将方向盘猛向右后又猛向左,老头幸免于难而将我女儿撞死”。
这一事故,很明显是司机注意力不集中,根本没看到我女儿在右边慢车道上行驶。我们认为司机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而主办交警却定为同等责任。在调解过程中,主办交警承诺按同等责任的赔偿数额14.5万元(含赡养费)往上调一点一分不少地给我。我就同意按同等责任处理提交了申请。他要我们双方(肇事者委托人)签字。肇事者的委托人曾和我谈过一次话,说肇事司机是一个打工的,赔不起按定的赔偿数额。当天下午,交警大队给我下达一张未能达成协议的终结书。我拿到终结书立刻找了摄像师到停车场寻找肇事车辆,想拍点证据好上诉,谁知主办交警在未下终结书之前,受害人未得到分文赔偿的情况下,早已将肇事车和肇事人放走。我们去车管所查到该肇事车注册车主是一家建筑公司,并找朋友借了房产证来抵押准备查封肇事车辆。我们不懂得这个方面的法律,又没钱请律师只好自己向法院起诉,把肇事司机和肇事车注册所属的某建筑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我们是按法律程序
交警大队解释
依法处理,现已终结
就此事采访了该交警大队有关领导。他几天后答复说,该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及时出警,按程序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绘图、检验等,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违反《安全法》第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阳桃贞的女儿赵东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和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通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共同原因。因为双方当事人违法行为相当,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经济总额约14.5万元)。但在调解过程中,对于赡养费一项,肇事司机不予认可,双方调解不下,达不成协议,交警大队向双方出具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阳桃贞为此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同时法院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肇事司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05年8月5日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阳桃贞死亡补偿费人民币72590元。阳桃贞女士至今没拿到赔偿款项,我们表示同情,遗憾的是法院没有赋予我们追款的权力,肇事车辆被放行,我们是按法律程序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这一规定而放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