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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的朋友发生交通事故,如要按城镇标准获得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经常居住地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地);
2、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或在城镇有固定收入。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 2006年4月3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注: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粤高法发[2004]34号
27、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提请注意:最高法民一庭与粤高法关于收入问题的表述有区别:前者表述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后者表述为:且有固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