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公布发布的《2013年陕西民生调查报告》数据标明,2013年陕西省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收入和支出标准如下:
一、参考数据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03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680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724元
二、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含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及其它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0元/天
3、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意见定(30元/天计算亦可)
4、误工费
受害人住院治疗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持续误工的受害人,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5、护理费
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乘以陪护时间或者(80元/天-100元/天)乘以陪护时间
6、交通费
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以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乘以住宿天数或者10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年)÷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年)÷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11、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44330元÷12个月×6个月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8210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5年=78475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5年=20525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以确定。
上述数据有王彦旭律师本人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