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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事故赔偿
在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中,有些情况是属于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倾向于不赔或只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进行理赔。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害人最好走诉讼程序,去法院起诉。多数案例说明,法院一般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本律师认为,在交通意外事故中,虽然双方均无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仍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交通意外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再根据责任划分进行赔付。
有些保险公司会主张在无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理由是《交强险保险条例》中关于无责任理赔的赔偿规定。但是,本律师认为这种观点不成立,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前提是车方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在交通意外事故中,双方均无责任,因此不适用无责赔偿限额。
因此,在交通意外事故中,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