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为了准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贵州省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我省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计算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700.51元/年;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753元/年;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585.70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901.71元/年;
5、2012年贵州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7448元,贵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396元/年;(丧葬费19198元)
6、贵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在岗年平均工资分别为39288元和40105元。
另外,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界定、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界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十三项的计算标准都有相关规定。其他行业工资及全省平均工资还未公布,暂时可以按照2012年标准计算。
贵州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95.01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352.88元
三、农民人均纯收入:4145.35元
四、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455.76元
五、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30元/天,特区50元/天。
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011年与2012年相同)(单位:元)
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全省平均31458
农林牧渔业19557
采矿业33128
制造业29930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8953
建筑业2603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188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8493
批发与零售业28297
住宿和餐饮业 18932
金融业66565
房地产业23306
租赁与商务服务业2223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3038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2963
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22243
教育31124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1231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24805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1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