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疑难问题问答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1、被害者如何面对赔付方对医药费合理性异议
我国法律对被害者遭受人身伤害进行治疗时的用药范围并未进行限制,而仅要求医疗费的支出是必要合理的,赔付方如果提出医药费存在不合理性,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被害者有自身慢性疾病用药及其它非交通事故引起伤情用药,举证方式一般是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
2、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拒绝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是投保人通过交纳一定保险金,以减轻或避免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时所带来的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我国法律对第三人遭受人身伤害进行治疗时的用药范围并未进行限制,而仅要求医疗费的支出是必要合理的。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在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在设立的宗旨、保险性质、保险费的计算等方面均不同,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金金额与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金金额亦不同,所以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非医保范围拒赔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3、 高收入误工费没有纳税证明可以获赔
在我国大部门私营企业,虽然部分员工的工资比较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企业管理不规范,存在普遍漏税的现象,所以员工有完税证明比较少。但这些人发生交通事故被侵害时,提出误工费赔付缺乏完税证明的举证机会。虽然没有纳税证明,但不能否定其收入来源的合法性,纳税证明虽然可以作为受害者误工费计算的参考标准,但不是计算误工费的唯一标准。被害者如果有劳动合同、务工收入证明、原始工资表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受伤前的经济收入情况。
4、 农村户籍按城镇标准赔偿的要求
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知道我国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使用农村和城镇两个标准,但很多被害人都错误地认为,这两个标准完全以户口本上的户口性质来判定。加之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肇事者、保险公司这些“嫌麻烦”、怕“多赔”的相对方错误地宣传引导(通常劝导受害者,以我国划分了两种标准,农村户口就只能按农村标准赔偿,到法院也是输),笔者接触的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本来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结果协商按照极低的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吃了很大的“哑巴亏”。
被害人有如下事实情况,农村户籍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一)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等)并且在城镇经商、务工、生活、读书等,具体如下:
1、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连续居住并经商一年以上;
4、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成为“失地农民”;
(二)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三)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
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5、没有暂住证、农村户籍按城镇标准赔偿有办法吗?
虽然暂住证是证明被害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但不是唯一的定案证据,被害者虽然没有暂住证,但如果有房屋租赁合同或居委会、派出所出具了居住情况证明也可以证实被害者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但另一方面,被害者有在城镇务工的事实。相反,被害者虽然有暂住证,但没有在城镇务工、生活的事实证据,还是按农村户籍标准赔偿。
6、没有伤残等级,可以主张精神损失抚慰金吗?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抚慰金一般最高5万元,最低等级5000元,被害者不构成伤残等级,法院一般不支持,但伤情比较严重的,法院考虑到被害者的综合伤情可以酌情给予。
二、【车辆贬值费】
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可否主张贬值费?
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人主张贬值费,对此是否应当支持,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一,普遍的观点是比较谨慎的,法院支持贬值费主要涉及两点:一是车辆原来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很难得到完全恢复;二是交易价值也减少。
法院一般审理如下:
1、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修理后仅造成交易价值降低的,不支持贬值费。
2、如果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可以支持贬值费主张。
3、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主张贬值费。
三、【借车事故】
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车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有的判决要承担连带责任,如北京、浙江、广东、江西等省市;也有判决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江苏、重庆等。对车主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醉酒人员或车况不良等车主有过错的情形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基本无异议。立法趋势是车主出借车辆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有过程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支持贬值费主要涉及两点:一是车辆原来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很难得到完全恢复;二是交易价值也减少。
四、【租赁责任】
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租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许多汽车租赁公司,以出租汽车盈利。出租车辆发生事故后,不管出租人是否存在过错,一般均判决对受害人负事故连带责任。即使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了事故免责条款,仍不能对抗受害人,出租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约定向承租人追偿。但立法趋势是出租人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
肇事司机已死亡的,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并不当然地因其死亡而免除。
五、【挂靠责任】
车辆实际所有人将车辆挂靠到某单位名下,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车辆挂靠经营、是出租车、货车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指实际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某公司名下,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者货运业务的一种现象。实际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挂靠费”给挂靠单位,当然也无偿挂靠的情形。那么当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从实际判决来看,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无偿挂靠)。
六、【未过户车辆发生事故】
车辆买卖后未过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买卖后已交买受人使用但未过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买卖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除外)。另外,对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规定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买卖保留所有权】
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机动车,货款未付清前出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发生交通事故后出卖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已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机动车,货款未付清前出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发生交通事故后出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被盗、被劫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被盗、被劫后发生事故,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被盗、被劫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主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车辆已被盗、被劫,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事故发生后车主因车辆被盗、被劫到公安机关报案仍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九、【车辆管理不当发生事故】
车辆所有人未妥善管理车辆,导致他人擅自驾驶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事故责任?
车辆所有人未妥善管理车辆,导致他人擅自无证或者酒后等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需要承担事故连带责任。现实中通常表现为车辆所有人未拔下车辆钥匙导致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或车辆所有人随意摆放钥匙导致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
十、【雇主、被帮工人责任】
雇员、帮工在从事雇佣活动和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向谁主张赔偿?雇佣关系和运输合同如何区别?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可以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雇佣关系如个人聘请司机开车;常见的帮工关系如派车接人。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其基本特征是,承运人使用运载工具将旅客或货物从一地运到另一地,双方对货物名称、性质、数量、重量及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
雇佣关系是按双方的约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雇主和雇员之间最基本的特征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十一、【受益人责任】
为第三人的利益或与第三人的共同利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第三人应当承担怎样的事故责任?
因为第三人的利益或与第三人的共同利益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三人应当与驾驶员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事故造成驾驶员本人受伤的,第三人应当对驾驶员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十二、【乘车事故】
因乘车发生事故受伤,受害人如何求偿?免费搭乘发生事故,肇事司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两车相撞造成一方车上人员受伤,如果受伤人员乘坐方车辆无责,受害人只能起诉对方车辆;如果双方车辆均有责,受害人应当起诉双方车辆,并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两车相撞造成一方车上人员受伤,如果受伤人员与己方车辆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如乘坐出租人、公交车、长途汽车等),则不管事故如何认定,受害人均可向己方车辆按客运合同关系主张赔偿。但按客运合同关系主张赔偿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事故是由于违章行驶和第三方原因共同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起诉车辆方和第三方。
因车辆单方事故受伤,受害人自身无过错的,由车辆方承担责任;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自身承担相应的责任。
免费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事故,搭乘人员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要求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所搭乘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搭乘人可以要求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适当减轻车辆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搭乘车辆无责任,搭乘人不能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搭乘车辆方;如果发生交通意外的,按公平原则处理。
十三、【共同侵权】
车辆违章和第三方原因直接或者间接结合共同造成事故的,受害人如何主张赔偿?
事故是由车辆和车辆直接相撞造成的,并且双方车辆均有过错的,受害人可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现实中常见的为两车相撞造成行人受伤、两车相撞造成一方车上人员受伤等。
事故是由车辆违章和第三人过错间接结合造成的,车辆方和第三方无共同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不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实中包括违章行驶与电线掉落结合造成事故、违章行驶与路况不良结合发生事故、司机违章停车与乘客违章开门结合造成事故、违章行驶与违法施工结合发生事故、违章驾驶与路况不良结合造成事故等。
十四、【多车事故】
几车连环相撞如何求偿?被多车先后撞击如何求偿?
甲车被乙车撞击后,又与丙车撞击,损坏部位可以区分的,乙车和丙车对甲车不同的损坏部位各自承担赔偿责任;损坏部位难以区分的,乙车和丙车对甲车的全部损坏按事故责任按份承担赔偿责任;乙车和丙车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被前一车辆撞击后,在未获救前,又因第二起事故被另一车辆撞击,每次撞击均足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两车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造成不同损害结果的,两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五、【高速公路未确保安全畅通】
因高速公路上散落障碍物等影响道理交通畅通导致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处是否要承担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因收费与上高速公路的车辆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有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因高速公路上散落障碍物等导致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六、【责任无法认定时的赔偿】
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如何处理?
事故真实情况无法查清时交警部门只能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认定书,在这种情况下,事故赔偿责任该如何分配?
1、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如果能够查清事实、确定各自过错的,则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不能查清事实、不能确定各自过错的,则按公平原则各半承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推定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证明非机动车有过错的,则根据过错情况应当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十七、【意外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如果分配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在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时只能民法的公平原则,由各方当事人平均分担民事责任。另外,应当注意意外事故与责任无法认定事故,意外事故是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责任无法认定仅是事实无法查清,后者各方当事人不一定都是平均分担民事责任,仍要视个案实际情况而定。
十八、【肇事逃逸责任认定】
肇事逃逸如何认定,肇事逃逸与事故责任有何关联?
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逸事故现场。肇事司机为抢救受害人驾车去医院不属于逃逸,肇事司机自身受伤严重必须立刻去医院也不属于逃逸。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十九、【责任认定与赔偿】
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是否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法院可以改变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吗?
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民事赔偿密切相关,但不具有等同性,即事故责任划分与民事赔偿比例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一方为机动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至二十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述规定,各省基本一致,但略有不同。二是法院在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采信的事实有疏漏,或者事故责任认定明显不当时,可以不予采信,作出不同于事故责任认定的过错责任划分。
二十、【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乘坐无证驾驶车辆、醉酒人员车辆发生事故自身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现实中受害人乘坐无证驾驶车辆、醉酒人员车辆、乘坐摩托车未戴头盔、乘车未系安全带等,发生事故后受伤,应视为受害人自己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二十一、【非道路交通事故】
在乡间小道、学校和小区内甬道等不属于道路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办理。1、交警接到报案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进行现场勘查,但不出具责任认定书,出具事故调查结论。2、协商不成,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3、交警不能对肇事者按交通安全法进行违章处罚。4、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十二、【牧畜事故】
车辆与道路上行走的牧畜相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如何主张赔偿?
车辆与道路上行走的牧畜相撞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方和牧畜所有人按照事故责任承担损失。牧畜作出所有人的财产损失,属于车辆方保险理赔范围,牧畜所有人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事故造成车辆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牧畜所有人有事故责任的,同样需要承担赔偿事故车辆方的相关损失。
二十三、【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否同时向肇事方主张侵权赔偿、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
对于该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目前大多数地方司法实践实施总额补差的办法,即先由受害人向肇事方主张赔偿,无法从肇事方获得赔偿的(如肇事方无法找到、无执行财产等),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或者从肇事方获得的赔偿少于工伤待遇总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待遇总额补足不足部分。
二十四、【车辆停运损失】
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可否主张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费用?如何主张?
如果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且该车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该车辆休息期间的停运损失费。如果是私人非营运车辆损坏,不能主张停运损失费。
停运损失计算时间包括交警部门扣车期间、车辆维修期间,保险公司车损评估期间等合理期间,停运损失按预期利益损失计算,无法计算的按照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计算。
私家车被撞修理期间主张租车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五、【损害因果关系】
当受害人死亡、受伤结果与事故无关或与其他原因也有关时如何处理?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受害人不配合治疗导致病情加重、受害人受伤后诱发原有疾病、受害人受伤与医院错误治疗结合导致死亡等情形,此时,作为事故责任方不能仅局限于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向法院提出因果关系鉴定申请,包括死亡、受伤与事故无关的因果关系鉴定,交通事故参与度鉴定。如果无法鉴定或未申请鉴定,则法院将根据举证责任分担原则酌情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