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3年4月23日,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联合发布了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此标准自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费等。
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已于5月1日正式执行。按照新标准,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加上丧葬费最高可达43万元,比去年增加近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每年省公安厅、省高院、省统计局、省调查总队四部门都会根据上一年度的居民收入等情况对次年的赔偿标准进行调整。和去年相比,今年的赔偿标准有所增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0840元/年,比上年度增加246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52元/年,比上年度增加954元(具体赔偿标准见下图)。
交警支队交管科民警介绍,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城镇居民为例),死亡赔偿金最高可达416800元,比2012年的标准高出49320元;丧葬费为17589元。两项加起来的赔偿费用可达434389元,比去年增加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