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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要赔偿其误工费、医疗费等。但是如果受害者工资照发,误工费是否还要赔偿呢?以下是相关咨询及解答,仅供参考。
问:
我在去年10月份一天的下午发生车祸,导致手骨及面部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我在医院的医疗费对方已经全部支付了。因为我单位在车祸后,并没有停发我的工资,所以对方认为不应赔偿我的误工费。我想问一下,是否工资单位已发,在交通事故后,赔偿时就不用赔偿误工费了?
答: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对于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办法》规定的是“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故由于你单位已给你发工资,并且额外收入难以认定为“固定收入”,故肇事方不赔偿误工工资符合《办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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