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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2年6月11日下午,楼小光在驾车途中,见邻居孙丽正在等车回家,便主动停车,好意让孙丽“搭便车”。途中,因刘辉酒驾突然闯入其车道,致使两车相撞,孙丽受伤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辉负事故全部责任,楼小光无责任。鉴于刘辉没有赔偿能力,孙丽家属遂要求楼小光赔偿损失。
评析: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孙丽家属要求楼小光赔偿的诉讼请求。过错是当事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而本案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刘辉酒驾、突然闯入楼小光正常行驶的车道所致,即楼小光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孙丽家属只能向刘辉索赔。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