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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2年5月21日,顾斌驾车经过一个路口时,见老同学宫雯向他招手示意要求“搭便车”,便欣然同意。途中,顾斌为炫耀自己的车技,开始在路上飙车。后汽车在急转弯处撞上石壁,宫雯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面对宫雯丈夫的索赔,顾斌却显得很委屈:是宫雯主动要搭我的车,我又不收钱,怎能让我赔偿?
评析:
顾斌应当赔偿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刑法修正案(八)》也已明确将飙车列入禁止范围。即驾驶人员必须对车辆内的人、物安全承担责任。可顾斌却对法律规定置之不理,对可能导致的损害听之任之,明显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