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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2年9月17日下午,申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医院东侧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朱某骑的摩托车相撞,朱某拉住申某让其赔偿自己的摩托车。未曾想,申某不仅不予理会,反而将朱某摔倒在地,朝其胸部猛踩两脚又朝其肋部踢一脚后扬长而去,致朱某肋骨骨折,被鉴定为轻伤。后经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调解,申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被害人支付了8万元的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与此同时,法院以被告人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相关法律知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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