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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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和我儿子在16号那天走人行道过马路的时候,被一辆轿车撞了。但当时因紧张孩子出事所以没维护现场,直接和肇事车一起送还在去医院了。现场没有监控,但肇事者承认事故。(肇事者当时在和副驾驶位置上的孩子说话。我当时拉着我儿子的手,但同时在打电话。)我现在膝关节骨裂,我4周岁的儿子大腿骨断了。这个事故是司机全责吗?我可以向肇事者追讨那些损失?
若悠网律师解答:
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而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虽然及时送伤者去医院是正确的,但由于机动车方未保护好事故现场,导致无法认定双方责任,存在一定过错。不过,考虑到机动车方是为了抢救伤者而未能有效保护现场,并非有意破坏现场,如果机动车方有目击证人等证据证明伤者当时是违章横穿马路,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2、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医疗终结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情况下)、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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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新条例在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同时,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在该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