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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各项损失的统计方法、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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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各项损失的统计方法、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如化验费、检查费等)

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计算误工费的基数(误工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统计①受害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③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注:截至2009年7月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为50元/天

四、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五、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①伤残系数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十级10%、九级20%......一级100%;

②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注: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

注:赔偿年限: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丧葬费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

注:扶养年限:①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②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十一、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十二、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十三、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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