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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及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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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及证据的收集

来源:石家庄律师网

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张峰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证据主要有:住院费收据、住院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诊断证明书、转院证明等。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证明误工费的的证据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单,误工人员的纳税证明。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的证据应当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等。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对交通费票据应当说明用途,即何时从何地出发到何地,目的是什么。根据规定,当事人应当乘坐普通交通工具,如果当事人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坐出租或者乘火车软卧,那么,就不能根据其票面的价格予以赔偿,而应当以同里程的公共汽车的票价、火车硬座的票价予以赔偿。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证明住院伙食的证据主要是住院费收据。住院费收据上记载了住院期间,住院一天就应当赔偿一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和伤残评定费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证明伤残赔偿金和伤残评定费的证据包括: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局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数据,或者受伤人员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统计局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数据(以高者为准)、伤残评定结论、伤残重新评定结论和伤残评定费收据。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证据包括:县级以上医院对伤者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义肢配置机构对义肢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证明等。

9、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当事人只需提供死亡证明即可。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证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证据包括: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被抚养人的户籍卡及复印件。

11、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的证据:死亡证明书。

12、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⑴直接财产损失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而损坏的车辆、物品、建筑设施、交通设施等丧失了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而造成的损失,在交通事故中牲畜死亡或者受伤所遭受的损失也是直接财产损失。对直接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也就是损失了多少就赔偿多少。

⑵间接财产损失

间接财产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损毁,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就必然会获得利益。对于间接财产损失,由于不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因此一般通常情况下根据可能获得的利益大小来确定其可能受到的损失,同时还要参考其他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⑶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也是属于“间接财产损失”,只是由于由其在间接财产损失中最常见,所以单列一项予以说明。要获得车辆停运损失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

第二,受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而造成了经济收入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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