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被两车撞死后再遭醉车碾压
法院判决前两车主赔偿4万元,三车主各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一老翁走在路上,不料祸从天降,先是被一车撞倒在地,后被一车轧过致死,其尸体又被第三辆车残忍碾压,其子女悲痛万分,将三位肇事者一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5年10月1日17时许,王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路由东向西行至文登市小观镇电影院门前公路处,二轮摩托车前端与前方步行的刘某身体相碰撞。事故发生后,另一王某某驾两轮摩托车沿该路由西向东行至事故地点,将已经被王某撞倒地的刘某身体轧过后摔倒,然后逃离现场。刘某身体被移动,此时经获悉赶来的急救医生现场检查,诊断刘某已经死亡。此后,严重醉酒的许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冲进事故现场,将刘某的尸体碾压过后摔倒。
2005年12月25日,公安交警因无法判明刘某的行走方向及死亡情况,做出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结论。2006年2月20日,刘某的子女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被告王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步行的刘某身体相碰撞后,第二被告王某某又驾驶两轮摩托车将已被王某撞到的刘某的身体碾压过后摔倒,致刘某死亡。二被告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利,应当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并适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尽管被告许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刘某身体上轧过时,刘某已死亡,但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被告许某亦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因此,法院最后判决二被告王某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事故误工费共计42456元,三被告各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