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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驾驶父亲的汽车为他人运送冰箱,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导致两名同乘人死亡,死者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司机和车主父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殷某死者父母人民币33万余元,其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12月26日晚,殷某受陈某之托,驾驶父亲的汽车从上海出发为陈某运送冰箱到浙江湖州,途经318国道吴江段内时发生车祸,导致车内两名同乘人当场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殷某对该起事故由负全责。事发,后车主殷某的父亲给付死者之一惠某的父母人民币2.5万元。2005年1月26日,惠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殷家父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委托殷某运送冰箱的陈某赔偿18万余元,司机殷某负连带责任,殷父作为车主对儿子所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陈某与惠某的父母对此判决不服,认为惠某的死亡系殷某违章驾驶车辆所致,殷某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冰箱所有人陈某还认为,惠某是受殷某的邀请才搭乘汽车,与自己委托殷运送冰箱的行为无关,殷违章驾驶车辆发生车祸也与陈某的托运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故陈某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惠某的搭乘行为系受肇事司机殷某邀请。可见,惠某的死亡与托运行为无关,陈某作为冰箱所有人不应承担责任。司机殷某的肇事责任已由公安部门认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殷某赔偿死者父母人民币33万余元。车主殷父对机动车负有管理义务,故应对司机殷某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