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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
桂公通〔2007〕148号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柳铁两级检察院: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度有关统计数字,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OO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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