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案登记
承保公司电话受理人员在接到事故报案时,对于符合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简称“理赔服务中心”)受理的事故车辆,及时告知客户到就近的“理赔服务点”处理。
2、前台接待
“理赔服务点”设立前台接待员(由合作企业配置前台接待人员),负责接待前来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前台接待员应查验各方的《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的保险标识或商业保险的保险卡、身份证。
3、查勘定损
(1)查勘定损员在查勘定损时,应注意查验各方受损车辆有无投保交强险,并将核查意见在定损单或相关资料中注明。
(2)同一事故的所有车辆应同时到“理赔服务点”进行查勘定损。
(3)一方全责的事故,所有受损车辆由全责方的承保公司查勘定损。
(4)各方均有责任的事故,损失在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按照“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由各自承保公司查勘定损;损失超过2000元的,原则上由主责方的承保公司查勘定损,并指导客户找驻点民警换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在同一保险公司承保的事故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原则上以交强险公司查勘定损为准;超过2000元的,原则上以商业险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为准。
4、事故认定及调解
经核定损失超过2000元的,可向“理赔服务点”内的驻点交警提出申请,凭《协议书》及现场相片等资料,经交警调查核实后换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按保险公司现行的理赔程序处理。
5、车辆维修
事故车辆的维修由车主自行选择维修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客户到指定机构进行维修。
6、索赔
办理索赔,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复印件;
(2)被保险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赔偿收据》(一式三联,若交强险、商业险分属两家公司的,须提交两份签字或盖章的赔款收据)及委托他人收取赔款的委托书;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另:B照以上提供体检回执,营业性车辆提供营运证、出租车提供服务证);
(4)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
(5)《协议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保险公司出具的损失确认单;
(7)维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