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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车祸骨折受重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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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男子受伤后回连救治,法院判决运输公司按照大连地区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某单位组织员工到南方旅游,并与市内某旅行社签订协议,王先生也是旅行团的团员之一。在四川某地,该旅行团乘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使王先生造成骨折等伤害。回到大连继续治疗、评残后,王先生将与其单位签约的旅行社告上法庭。审理期间,法院将肇事车辆所属的运输公司及另一家旅行社列为被告,并判处两家旅行社只负连带赔偿责任。

南方双飞游车祸受重伤

王先生是本市金州区某单位的职工,2004年7月,单位与大连市某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王先生等在内的共27名职工,参加由该旅行社组织的绵阳、成都、黄龙、峨眉、乐山双飞八日游。在旅行途中,旅游团乘坐的车辆在四川境内由于车速过快,而司机在躲避对面车辆时处理问题不当,致使车辆驶出路面,侧翻于路边的农田,车上多名乘客均不同程度受伤。

事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迅速做出处理,将伤者送往当地医院紧急抢救,之后又将重伤者转往四川省人民医院治疗,王先生就是两名重伤者之一。经医院诊断,王先生右锁骨中断骨折,骨折块分离,断端错位,经手术行内固定术夹钢板螺钉固定。住院一段时间后,因在当地水土不服,王先生返回大连继续治疗。此次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调查认定,侧翻客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回乡欲索赔追责外地旅行社

2006年2月份,王先生在大连一家医院内二次手术取出体内固定物,并于3月份彻底康复出院。经市有关机构鉴定,王先生的伤残等级为10级。康复后,王先生将与其单位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在大连治疗期间花费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发现,本市这家旅行社与王先生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后,将该旅游团转给了上海一家旅行社在大连的分公司,并向其支付了费用。而上海这家旅行社在四川的另一分公司与成都某汽车运输公司下属的旅游车队签订包车协议,发生侧翻的客车恰恰在双方约定的三辆车之内。后法院将上海这家旅行社和成都这家汽车运输公司同时追加为被告。

运输公司负主责

三家被告分别为自己展开了辩护。成都某汽车运输公司承认自己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并辩称王先生在四川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其当时已经全部支付。如今,对于王先生的伤害,其愿意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进行赔偿,但是赔偿标准应参照四川本地的标准计算。

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成都某汽车运输公司作为侵权人,应该对王先生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本市旅行社和上海某旅行社对旅游团的成员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这两家旅行社应当对王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按照大连地区的赔偿标准,扣除不合理的赔偿请求,法院一审判处王先生获赔各项费用共计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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