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被强奸怎按车祸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标准引起广泛争议
法官说因为于法无据目前法院只能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标准
这种“万金油”现象引起广泛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具体标准有望很快出台
用餐的食客在酒楼滑倒、天降沙袋砸伤儿童、幼女遭强暴受伤、一场口角引来暴打。你能想象到这些事情跟交通事故有关系吗?
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仍是空白。而1991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及其对应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却规定得较为详尽。因此,它被用作人身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目前法院判案中仍普遍采用。于是,上述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适用“车祸”的标准,也就不离奇了。
幸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日前已出台,正式的《解释》呼之欲出,未来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将明确规定,社会各界期待它们能填补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标准上的立法空白。
按车祸标准赔偿的相关个案
1强奸致伤法官是否判错了?
2001年7月至2002年4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人陈某先后20次,将好友老陈年仅13岁的女儿小敏(化名)奸污。恶行暴露后,小敏的父母当即报案,陈某被南海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随后,陈氏夫妇又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其女儿身体康复治病费、转学费、父母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万多元。
经法院审理,老陈一家最终拿到了赔偿。但在他们获胜的判决书上却写着:“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广东省200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被告陈某应赔偿因强奸罪造成原告小敏的医药费75元、被迫转学的费用1110元合计1185元予原告小敏”。此外,小敏还拿到了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拿到判决书,老陈夫妇糊涂了:明明是强奸案,为什么法院参照《办法》判赔呢?他们疑心法官是不是判错了?法官回答说,《办法》被用作人身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目前在各级法院判案中普遍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