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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当受害人出现多处受伤,而各处伤情经伤残评定出现几个等级不同的伤残时,计算该受害人应得的残疾赔偿金的方法就与造成一处伤残的方法是不同的。本篇就这种交通事故中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介绍一二。 一、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及对公式中各因素的解读 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在附录B-B.2伤残标准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C=Ct×C1×(Ih +∑Ia,i)(∑Ia,i ≦10%,i =1,2,3……n,多处伤残) 式中: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 +∑Ia,i≤100%。 二、简化表述 对上述公式的解读过于繁复难懂,其实简而化之,将公式转化成文字可以表述为: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任何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员,只要了解了简化版的公式,都可以套用公式为多等级伤残者计算其实际赔偿额,而非一筹莫展。 其中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一)赔偿责任系数分别为: 完全责任:100%; 主要责任:90-60%; 同等责任:50%; 次要责任:40-20%; 轻微责任:10%。 (二)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法定标准): 一级100% 二级90% 三级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七级40% 八级30% 九级20% 十级10% (三)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无法定标准,学术界观点): 一级10% 二级9% 三级8% 四级7% 五级6% 六级5% 七级4% 八级3% 九级2% 十级1% (四)限制条件: 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的累加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三、举例: 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十级 取其最高伤残等级六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50% 将其低等级的九级、十级赔偿指数转化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和1% 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50%+2%+1%=53% 又假设: 伤残赔偿总额为:100000元; 赔偿责任系数为主要责任:80%; 那么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100000×80%×53% =42400元 详见http://www.zhangjiaqing.com/ShowNews.asp?id=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