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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我骑电动车经过某小区路口,与刘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相撞,我的电动自行车被撞毁,左手臂也受了伤,花去医疗费2000元。交警现场勘察后表示,无法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请问我的损失可否向刘先生主张?
江苏律师王平:你有权向刘先生主张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王平 律师(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