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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省厅制订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10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1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序号
项目
标准
说明
一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9244.52
经济特区
珠海
22858.57
汕头
13650.89
一般地区
21574.70
二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6906.93
三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1526.10
经济特区
珠海
17948.41
汕头
11659.47
一般地区
16857.51
四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5019.81
五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65431
经济特区
珠海
58359
汕头
27698
一般地区
40775
六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七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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