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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12月17日11时,胡明驾驶小轿车行驶在南昌市老福山立交桥下,由 南向北环行至东北角处时,由于交通秩序较混乱,胡明在变更车道时,未及时避让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辆,恰巧撞上了驾驶轻便摩托车的退休女职工李冰(时年61 岁),李冰被撞倒地受伤,两车也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李冰住院治疗了34天,共花去医疗费9200元。同时,李冰的伤残被评定为伤残九级,后续治疗费用需1500元。
2010年2月23日,交警认定:胡明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冰负次要责任。事发时,该事故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金额为50万元,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李冰系某厂退休职工,且有固定退休工资。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李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包括误工费6000元在内的总共7.8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明驾驶车辆时,安全意识不够,在变更车道时,未注意避让相关车道内机动车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被告胡明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原告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便摩托车,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故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合同规定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将由被告胡明承担。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因原告系退休职工,没有造成实际的误工,且其有固定退休工资,故其索要误工费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胡明赔偿李冰7.2万元。(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吴云涂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