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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0年4月2日,杨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公司车棚内。其同事李某未经杨某同意,私自骑走摩托车,途中将在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孙某撞倒,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的家属认为,车主杨某未尽到保管义务,使李某将车骑走最终造成交通事故,因此,杨某也对该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孙某家属将杨某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杨某不承担责任。
王玉琴律师点评:
摩托车虽然是杨某所有,但李某私自启动摩托车,杨某并不知情,且杨某将车停放在车棚内并拔下车钥匙,其已尽到注意义务。无论是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还是对李某驾驶该车,杨某都没有过错,故此,其对该起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