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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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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交通事故致残者的生活补助费计算

交通事故致残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十个等级,并按照本市平均生活费的一定比例计算。一级伤残的赔偿比例为生活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二级为百分之九十,其他依次类推。

一人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应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适当提高赔偿比例,但累计不得超过赔偿比例的百分之一百。

附:2010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消费支出1668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07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375元;

据若悠网公布,据统计2009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而2008年为2272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07元,而2008年为9258元。同比分别实际增长9.7%和9.5%。这样从2010年5月1日起,浙江省(除宁波市)人身损害死亡、残疾赔偿金将有大幅度提高。受害人可选择适当时机提起诉讼。

残疾等级

2009年度残疾赔偿金

2010年度残疾赔偿金

农村标准

城镇标准

农村标准

城镇标准

十级

18516

45454

20014

49222

九级

37032

90908

40028

98444

八级

55548

136362

60042

147666

七级

74064

181816

80056

196888

六级

92580

227270

100070

246110

五级

111096

272724

120084

295332

四级

129612

318178

140098

344554

三级

148128

363632

160112

393776

二级

166644

409086

180126

442998

一级

185160

454540

200140

492220

死亡

185160

454540

200140

492220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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