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22 浏览: 545 次 来源:网络 根据川高法民一(2008)5号文件的通知,四川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新标准: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09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547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69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4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13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