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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发布时间:  浏览: 329 次  来源:网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辽高法[2008]97号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7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300.4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773.43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429.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368.16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3202元
丧葬费 11601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认。
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 平均 工 资
农、林、牧、渔业  7365元
  采矿业  27512元
制造业 21683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1381元
建筑业 17245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5412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2041元
批发和零售业19470元
住宿和餐饮业14146元
金融业 38732元
房地产业19108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593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1973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775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7167元
教育26226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3904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211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79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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