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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车怎么取出来

发布时间:  浏览: 358 次  来源:网络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一方担心对方将来不赔偿给自己,于是就会早早的去申请财产保全。在受害者申请了财产保全之后,车辆也被警方给扣留着,因为工作的需要有些人需要开车,想要将车辆担保出来。听听若悠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一、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车怎么取出来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解除后,可以申请提取车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财产保全解除。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权人(即车主),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是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要条件。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才有可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不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就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二、法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因为交通事故而有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可以了解相关申请标准,提醒肇事者最好是能够积极处理之后的赔偿协商等事宜。关于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车取不出来的情况该怎么样继续的去维权的时候,可以找若悠网律师问问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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