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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发生对交通事故后,往往责任认定以及损害赔偿这两项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那么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财产损失评估是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交通事故中确定财产损失是民警的义务吗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实际上可以看到现实交通事故处理当中公安机关虽然可以根据交通条例确定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但是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无论是哪一方还是国家的损失却不归属于公安机关管理,而如果发现自己的财物受损的建议及时咨询相关专业律师索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