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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如何确责

发布时间:  浏览: 487 次  来源:网络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往往都会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以处理后续的赔偿问题。然而,某些意外也会导致相关人员未进行事故责任认定。那么,未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如何确责?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一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未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怎样确责?

审判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大致有三种情形:一是机动车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二是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三是因交通事故而造成或引发的其他财产、物或间接损害到人之间的损害。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分别确立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一是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该法第七十六条),即不管是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强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二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相并存的归责原则(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主张减轻责任。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是要求同时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减轻责任也并非全部免责,只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根据以上归责原则,对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案件,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按照不同的归责原则来划定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民事损害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

以上,便是小编对于事故确责问题进行的解答。未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一般都是发生在当事人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而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时候。此时,法院可根据事实进行判断。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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