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有些人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难免遭遇交通事故,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贺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造成付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系无证驾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贺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职工无证驾驶出车祸情况,以及如何适用交通事故工伤排除性条件。
一、职工无证驾驶出车祸
付某系某物流公司保安,2008年10月16日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贺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造成付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系无证驾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贺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08年12月22日,付某向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称其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请求认定工伤。2009年2月27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结论为付某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伤。公司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违法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无证驾驶属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同时也属于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规定的情形,遂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工伤认定的排除性条件的理解和适用上,即无证驾驶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交通事故工伤排除性条件如何适用
2004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复函明确了一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不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但未解决无证驾驶等情节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而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的工伤争议恰恰是由于上下班途中的无证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引起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作为工伤认定的除外情形呢?笔者认为关键要看伤亡结果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如何来理解这一条文呢?依据法理学中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文义解释开始的,文义解释是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方法。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伤亡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后果与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具有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对于工伤认定的排除性规定,只有在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且该行为与伤亡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因果关系有必然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等多重认定标准。工伤认定中因果关系一般应以必然因果关系为标准,即伤亡后果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间具有内在的、直接的、逻辑的联系,这种因果关系表现为存在的客观性、因果的顺序性、作用的单向性和内容的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