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造成人员出现伤亡的,就需要由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而赔偿的的项目有很多,主要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那么设立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的必要性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设立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有什么必要性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因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它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存在的单一性等特点。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它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抚。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不论是造成伤残还是死亡,都将给受害人自身及其家庭带来很大的精神损害。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解决了关于人身损害是否可以请求害赔偿的争论,是民事诉讼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放在同等地位,可以同时提出,确立了包括交通事故精神损害在内的人身损害精神赔偿制度。
1、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充分保护人的主体性权利的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精神生活更为人们所重视,精神权利越来受到重视是个不争的事实,人们更加偏重于对精神权益损害的填补和保护,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顺应了社会的发展潮流。
2、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侵权法的一般原理。一般侵权人身损害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二者都是对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损害;在构成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基础上二者都能造成人的精神损害;而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较为严重,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多为重伤、残疾、甚至死亡,且一次事故同时造成多人受伤或伤亡。一般侵权中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更应确立精神损害赔偿。
3、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增强法律意识和完善司法保护体系的需要。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的救济不仅有助于推进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目的,而且能够达到教育惩罚侵权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社会风尚的目的;同时也可以不断推进处理交通事故法制的统一,促进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保护体系的完善和改进。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误区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当前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随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相对其他侵权的特殊性,目前社会上许多人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还不甚了解,认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侵权,就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此陷入了这样的误区:在支付了较高的诉讼费后,不但得不到赔偿,反而增加了过重的心理负担。
2、盲目要求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法院对部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率不断提高,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司法实践中要求十几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确实得到了支持,如2004年11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计2342353元人民币,其中精神抚慰金70万元。许多当事人或其亲属陷入“提的越多赔偿越多”的误区。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实际赔偿金额与原告提出的数额差距较大的案件不乏存在。如某案提出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而实际只判付了2000元。因此,一些法律专家提醒人们,盲目提出高额赔偿,在法理上是贬低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在实践中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合法精神损害赔偿未能主张。许多当事人及其亲属,特别是像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村当事人及其亲属,即使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当事人或其亲属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认为即使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也难以实现,致使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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