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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完保险后几小时发生事故,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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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法律规定车主要强制购买的汽车保险,而汽车保险是有有效时间的,保险生效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才要进行理赔,那么买完保险后几小时发生事故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效力如何?下面由若悠网奉贤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买完保险后几小时发生事故

王某某、陈某某将夫妻共有车辆轿车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一份,于当天下午15:20交纳保费并打印保单,保单约定生效时间为2012年9月15日0时。同日20时05分许,王某某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医院门口掉头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邢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邢某某和乘坐该无牌三轮摩托车的贾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掉头,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10月10日,邢某某、贾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陈某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不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期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效力如何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涉及保险实践中零时起保制的效力问题。所谓零时起保制,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来某日的零时。该条款因系保险公司自我免责的霸王条款,在实践中广受质疑。笔者认为,虽然“零时生效”条款是保险公司惯例,但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投保王某某、陈某某,故该条款对王某某、陈某某不具有约束力。按照常人理解,投保人投保后保险合同即已生效。保险公司对王某某、陈某某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一)“零时生效”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与王某某、陈某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就保险期限进行协商确定,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的说明或告知义务,而是擅自确定保险期间并直接打在保单上,是保险公司的单方行为,故不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条款,而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本案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自王某某、陈某某提出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即成立,同时,合同又未有延期生效的约定,故该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即产生法律效力。

(三)“零时生效”条款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案例技术检验部门不得予以检验。所以,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零时生效”条款将导致出现一段保险“真空”期,在这段期间内,被保险车辆能否上路?同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若该条款有效,也不利于保护交强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投保人、事故受害人及保险人三者利益都不能兼顾,明显与相关法律法规定的立法宗旨相悖。

综上,本案“零时生效”条款对投保人王某某、陈某某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买完保险后几小时发生事故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效力怎样”问题进行的解答,从案例分析中知道,交强险条款中零时生效的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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