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交通 • 正文

摩托车交通事故可以调解吗

发布时间:  浏览: 412 次  来源:网络

在我国很多地方,特别是一些城乡的结合部,摩托车是公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但摩托车不遵守交通规则是经常的事,而因摩托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并不少,那么摩托车交通事故可以调解吗?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摩托车交通事故可不可以调解

1、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4)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二、摩托车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1、发生摩托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包含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情形、赔偿责任人等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

(5)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1)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4、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摩托车交通事故可不可以调解”问题进行的解答,摩托车事故赔偿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是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的。欢迎到若悠网。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