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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撞伤人千万不要认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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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涉及到赔偿,为了规避风险,往往责任方是不会承认自己全责的,那么为什么撞伤人千万不要认全责?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因为认全责当事人需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这不利于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四种。

一、全部责任与无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负全责任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则无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根据《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21条之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当事人(或两方以上)有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是引发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来确定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实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或两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违章行为,且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同等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事实无法查实的,负同等责任。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不要认全责的原因,本质就是为了规避风险,减少个人损失。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若悠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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