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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人控制抗辩或和解权的主要内容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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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人控制抗辩或和解权的主要内容具体有哪些?

鉴于患方对医疗机构提出的索赔方式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还包括调解或和解等程序,相应地,强制保险人对医疗机构自主处理医患纠纷的控制权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保险人参与医患纠纷的诉讼以控制医疗机构对患方的抗辩。实践中,医疗机构参加诉讼时,可以自己聘请或者委托保险公司为其聘请律师。医疗机构自己聘请律师的,应当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律师费的情况并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医疗机构委托保险公司为其聘请律师的,应当事先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为其推荐律师并书面同意由医疗机构与其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用

(2)保险人参与医患纠纷的调解以控制医疗机构对患方的抗辩。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各级医学会调解中心的调解是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及法院起诉的一般前置程序,尤其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因其案情复杂,赔偿数额巨大,稍有不慎,保险公司就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我国未来的强制医责险应当规定保险公司有权介入到被保险人与患方在调解中心进行的调解活动中来,保险公司有权了解有关调解的手续和材料,对于调解的结果必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尤其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时,保险人必须及时告知被保险人,从而使保险公司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确保赔偿的合理性。

(3)保险人参与医患纠纷和解以控制医疗机构对患方的和解。医疗事故发生后,为尽快处理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自行和解,在其和解过程中,为了防止引发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应当赋予保险公司控制被保险人与患者和解的权利。如美国责任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于获得保险人同意前,不得承认其责任、与被害人和解或干预保险人进行和解。与此相对照,我国未来的强制医责险制度应当规定:“在医患纠纷发生后,强制医责险的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代为进行与患方的和解,被保险人不得进行干预;被保险人也可自行与患方和解,但是,被保险人自行和解活动的结果必须获得保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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